融資租賃公司如何應對LPR?

2020-03-26 來源:

  2019年12月28日,央行發布[2019]30號公告“自2020年1月1日起,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。”LPR真的來了,貸款基準利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。

  一、LPR是什么?

  LPR是英文Loan Prime Rate的縮寫,即貸款基礎利率,又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,商業銀行對其最優質客戶執行的貸款利率,其他貸款利率可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、擔保情況等在此基礎上加減點生成。LPR早在2013年就已經推出,2019年8月20日開始參考執行,2020年1月1日正式執行。LPR由中國銀行等18家銀行于每月20日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交報價,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算術平均計算得出LPR,于當日公布,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。LPR目前有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兩檔報價。市場形成,每月調整是LPR不同于傳統貸款基準利率的特點。

  二、LPR對現有報價體系的影響

  央行[2019]30號公告發布后,依托原貸款基準利率報價方式應調整為“固定報價”或者“LPR+基點浮動報價”兩種方式。相較貸款基準利率,LPR由市場形成,每月調整,給金融機構的報價體系(特別是浮動報價)帶來新的變化。金融機構應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“重定價周期”和“重定價日”。

  三、租賃公司的影響

  就LPR報價方式,銀行傾向于采用固定利率報價,以減少每月調息的工作量,并提前鎖定較高的利息收益,畢竟我國利率呈下行趨勢的方向將維持長期不變。融資租賃公司的產品期限以3-5年居多,租賃期內LPR發生實際變化的可能較大,約定合理的租金調整方式很有必要。

  在利率下行通道中,首選的報價方式當然是固定利率。絕大部分租賃公司(特別是原商租)的資金來源于銀行信貸資金,在銀行報價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終端承租客戶的報價是比較穩妥的,但是還應當考慮到租賃公司期限錯配的客觀現實。租賃公司很少能夠拿到與項目期限完全一致的匹配資金,商租1年期流貸投放3年期項目,金租更是拿著同業拆借的短期資金投放長期租賃項目,大家做的不亦樂乎,畢竟短貸長用的資金管理能力是租賃公司重要的利潤來源。舉例,某租賃公司以1年期流貸投放3年期租賃項目。銀行流貸固定年化利率5%(即1年期LPR+85bp),租賃利率相應固定報價7%,期限3年。1年以后,如果敘做的銀行貸款利率高于5%,此時租賃公司即存在息差減少的風險,此時,即有必要通過浮動利率的報價方式管理規避LPR波動風險。

  四、如何約定條款

  固定利率較為簡單,比如“按照合同簽署日/轉讓款放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285bp(1bp=0.01%)確定。租金利率在租賃期限內固定不變。”

  浮動利率相對復雜,需要結合供給資金情況合理確定“調整定價周期”和“調整定價日”。定價周期不建議每月調整,工作量過大,對租賃雙方都是一個負擔。比如“根據每一周期約定的LPR加一定點差確定,并按周期浮動。本合同項下,利率調整以12個月為一個周期,點差為285bp(1bp=0.01%),點差在租賃期內保持不變。其中第一周期執行的LPR為轉讓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,以后每周期執行的LPR按照轉讓款提款日在該周期首月對應日前一日的LPR重新確定。”

  五、小結

  LPR是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工具,金融機構有義務積極響應配合。租賃公司應結合自身業務規模、資金來源、業務系統、人員素質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符合監管、客戶滿意和自身需要的靈活報價方式。

  (作者劉洋,江蘇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,江蘇省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。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觀點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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